
昨天,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式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将从2010年1月1号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细致到广告播出时间段、持续时间、内容、形式、措词等具体实操层面。
禁播的内容除了政治错误之外,还包括新闻形式的广告,烟草制品广告,处方药广告,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和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还有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等等。
此外,对广告播出时间段和时长也有详细规定。包括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办法还要求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以及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总计六章四十五条,颇有校规校纪的风采。查看详细内容,登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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