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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虚假广告 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2

    中国广告门户商务服务近年来,随着类似“三鹿奶粉”事件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等屡屡发生,《广告法》的法律适用屡显尴尬境地。

    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市政协副主席杨兴平在《关于修改〈广告法〉的几点建议》中建议,对于参与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代言人等收益颇丰者,应当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予以一定年限内取消从事广告活动资格的惩罚性处罚措施;对于广告主、产品代言人之外的其他广告参与人,可以根据利益与责任相当的原则适当制裁。

    杨兴平建议,引入“广告参与人”概念,在法律责任上区别对待。广告参与人除了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外,还应当包括产品代言人(特别是明星等公众人物)、推介现场的群众演员、产品使用人(如患者),互联网刊登广告的技术协助者(如百度的竞价排名)等,如果涉及虚假广告,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参与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代言人等收益颇丰者,应当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予以一定年限内取消从事广告活动资格的惩罚性处罚措施。对于广告主、产品代言人之外的其他广告参与人,可以根据利益与责任相当的原则适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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