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门户商务服务网】 美国东部时间3月24日,美国司法部向华盛顿特区递交一份新的关于戴姆勒中国公司行贿的材料。
记者获得了戴姆勒中国公司的详细行贿“账单”。账单显示,不仅之前爆出的中石化涉案,另一家石油巨头中国石油旗下的两个子公司,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GP)和长庆石油勘探公司(ChangqingPetroleumExplorationBureau)也深陷戴姆勒行贿门事件。
行贿账单显示,戴姆勒中国公司支付中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BGP)某领导的“公子”和“女友”在戴姆勒总部“实习”的费用,为该“公子”与“女友”取得德国的学生签证;还花2333欧元为该领导买单,参加2004年7月的“卡车大赛”,并提供一部奔驰车供该领导使用。
这仅仅是戴姆勒中国公司(正式名称:戴姆勒东北亚公司)所支付的全部417.4万欧元回扣的一部分。据美国司法部与戴姆勒公司“自查”所公布的材料,这些回扣,为戴姆勒赢得了在中国市场1.12亿欧元左右的生意。
美国政府何以盯上德国公司行贿?
美国司法部24日递交的材料,首先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司法部以海外行贿法案起诉总部在德国的戴姆勒公司(DaimlerAG)。
材料显示,自1993年起,戴姆勒公司在美国成为一个股票发行者(“ISSUER”),该公司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戴姆勒公司向美国SEC定期递交报告所形成的“监管-被监管原则”,所以戴姆勒应属美国司法部的管辖范围。又因为戴姆勒通过好几家美国公司,向中国的“官员”行贿,所以美国司法部也有权管理。
美国“海外贪污行为法案”(FCPA法案)规定,“国有企业”的官员一样被认定为是“政府”官员。而戴姆勒及戴姆勒中国公司(DCCL)行贿的中石油、中石化、长庆石油勘探公司(ChangqingPetroleumExplorationBureau)三家公司均为中国国有企业。所以符合FCPA法案的法理范围。
美国司法部递交的材料显示,2004年,戴姆勒有一位雇员离职。在离职时,他充当了告密者,告诉美国政府该公司有大量的账务不清。因此,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介入,开始调查。
戴姆勒公司接到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的通知以后,开始“自查”。跟之前CCI案件所涉及的中石油和中石化公司一样,这两家公司也进行认真的“自查”,只是与后者至今没有“自查结果”。不同的是,德国人的认真,同样显现在“自揭家丑”上。
据美国司法部的资料,戴姆勒公司查出了大量说不明道不清的“支付账户”。
这些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很多都是戴姆勒公司的分销商、海外分公司、咨询公司等一些“母公司”之外“第三方”。但是这些钱都是由戴姆勒公司由“现金支付平台”,支付给这些“第三方”公司。
戴姆勒公司的自查发现,经由数百个账户,该公司一共向22个国家的官员支付了数千万美元的“佣金”以及“特别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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