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三网融合协调机构应设在哪里?
按照国务院要求成立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与国务院对口开展工作,同时由各地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组建专家评估和安全评估机构并开展工作的要求,一般而言,相关省区市三网融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级领导出任,副组长将由各省(区、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任,成员由相关各部门组成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由各地方党委政府决定设立的地点,应本着实事求是、便于工作的需要,按照方案需要设立。
笔者认为,如若不设在电信,也不设在广电,设在地方某综合部门,表面看似公允,其实脱离实际,难以落实分业监管政策,在分业监管之初就埋下了组织保障不力的因素,与落实三网融合方案相悖。由于综合部门对电信和广电业务不熟悉、技术政策不熟悉,既不管电信网、不管互联网,又不管广播电视网,试想一个对业务技术不了解、不熟悉的地方综合部门如何进行日常三网融合工作?肯定对监管不力。如果设立在广电部门也是不力的,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主体在电信,技术政策主体在电信,业务支撑主体在电信,如果不考虑这样的客观实际,在分业监管时如置若罔闻,明显不利于分业监管;再者,通信管理局担纲网络管理的业务、技术种类多,并且有着市场监管理论和实践考验,已经实现公平公正监管10多年,公开透明办公程序熟悉,不会有碍公平公正执行政策。因此,笔者认为这个监管机构应该设立在通信管理局最为适宜。
分业监管应该以哪个法律为准?
由于分业监管涉及试点企业审批入市、依法服务、建设发展、违法处罚、审批退市等一系列法律政策。目前分业监管依法行政只能分别依据广电和电信条例等法规。尽管电信条例和广电条例都是经过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国家行政法规,但在时间上分为先后,凡属前后相悖的问题,应以国务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为准,即以前的相关法规对今天同一问题不具有行政法律溯及力。因此,分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凡是引用各自法律依据适用行政监管时,一要应尽量以跨行业跨部门的上位法律使用类推更有利;二要同一问题以最后出台的国务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为准;三要理顺分业监管依法行政和办公室的关系,无论电信、广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至最后实施必须经过日常办事机构做出决定,不能以分业监管为由代替办公室日常机构行使三网融合试点的职能。广电条例与电信条例在入市、资费、服务、建设、处罚等方面出入很大,例如,广电对违规企业处罚最少1元或3元,最多3万元或5万元;而电信处罚最少1万元以上,最多处罚100万元。行业处罚力度相差巨大,依照这样处罚将给予广电试点企业以毁灭性的打击,无异于将广电试点企业清除出市场。所以,协调两大行业在一个平台上进行运作正是三网融合协调小组日常职责所在。
应该指出的是,基于电信、广电法规开展分业监管就要以分业监管意见为主,但不排斥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要做好协调纠正工作,这正是三网融合协调办公室要做的工作,这不与分业监管相悖,而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分业监管原则,以积极稳妥为前提促进其合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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