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正式纳入新一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6%低档税率征税。《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广播影视业各个细分板块及公司而言,虽然此次“营改增”带来的财务影响不一,而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管理方式,力争享受到最大限度的改革红利成为他们的共同诉求。
电视台“减负”较明显
按照规定,广播影视业原本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将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虽然税率比之前提高3%,但是由于增值税的上游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消,因此应纳税总额究竟是增加还是降低,将根据公司业务结构不同而存有较大差异。
增值税即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进项税会低于销项税。假设一家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是500万元,按照以前缴纳营业税3%,纳税额是15万元,现在改为增值税6%后,纳税额增加为30万元。如果这家公司当月采购了100万元的设备,那么将产生6万元进项税可以抵扣,公司“营改增”后的纳税额变为24万元,较之前的15万元仍高出9万元。但是如果这家公司当月采购了400万元的设备,那么将产生24万元能抵扣的进项税,公司“营改增”后的纳税额变为6万元,较之前的15万元减少9万元。
由此可知,一家企业进项税部分越多,“营改增”给其带来的“减负”效应越明显。
在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蔡灵看来,整个广播影视行业中,在短期内能够获得直接优惠的非电视台莫属,因为其能够纳入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是最高的。“电视台购买设备及影视版权的费用较高,若征收增值税,其购买影视版权的税费将得到抵扣,应缴税款从而可以大幅降低。”她表示。
这一说法也从电视台得到了证实。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综合科长王山海向记者介绍,实施了“营改增”之后,电视台的技术部门购买设备、节目部门购买版权这两块支出比较大的部分可以进行抵扣,的确给电视台带来“减负”的利好。
“不过,‘减负’的程度还得看各个电视台的实际情况,”谈及此处,王山海还有一点“小遗憾”:“像我们山东广播电视台去年进行了一系列高清技术改造,采购了一些高清设备,大额支出告一段落,因此‘营改增’的政策红利暂时享受不到多少了。”
另外,由于进行抵扣需要上游企业能够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这点还是给包括电视台在内的企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具体进项税能够抵扣多少,还得看上游单位提供的发票情况。”王山海亦表示,“我们只能说,根据理论上的测算,电视台的赋税是有一定程度减少,但是实际情况还要等‘营改增’实施一个季度之后才能结算清楚。”
“上游供货商规范,而不是所谓小散乱企业,相关机构和企业才能获得更多的增值税抵扣。”民族证券研究所传媒行业研究员栾雪飞对于这一点给出了具体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