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电子眼的架设真的时不我待,迫切需要引入社会资本,也不能以罚款返还的方式变相让渡执罚权。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人们担心,这样执法还能公正吗?
交通执法以交通安全为追求,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当企业通过电子眼而握有“间接执罚权”时,将执罚扩大化并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就很难避免。在限速和电子眼安装上设些圈套让司机防不胜防,似乎已成那些逐利企业的常规手段。
公益异化成私益,不乱才怪。这样的乱象在南方一些地区早验证过,连最初推出电子眼外包的广东,后来也由省公安厅明令废止。但由于电子眼外包牵涉到庞大的灰色利益,在一些地区俨然有尾大不掉之势,这不能不令人忧心。更糟糕的是,若这种变相的“执法权”让渡得到默认,行政乃至司法的“市场化”很可能进一步加剧。
本来,作为公共硬件设施,电子眼应由政府财政出资并加以保证,所谓“经费短缺”的说辞,实难服众。就算电子眼的架设真的时不我待,迫切需要引入社会资本,也不能以罚款返还的方式变相让渡执罚权。执法者拥有执法权,是源于民意的授予。这种权力授予是单向度的,不可转授的——除非得到多数民意的同意。
当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深水区。行政、市场、社会的界限并未得到很好的厘清。行政权侵蚀市场与社会的例子也不少见,深化改革就是要使行政权让渡出本属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与利益。但必须指出,这种让渡,只能将“原本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原本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而不能把“原本属于行政的抛给市场或社会”。
对电子眼外包,民众怨声载道,一些地区却一意孤行。舆论指责执罚权让渡背后有腐败,也是一种合理猜测。终结电子眼外包乱象,既要在顶层统一立规建制,又要在底层严肃查处以儆效尤。(王云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