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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虚假恐怖信息六种情形 飞机诈弹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佚名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新闻日期:2013/10/3

  张芳曼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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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已经起飞,却被告知飞机上有爆炸物,迫降后发现是有人恶意散布谣言。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和惩罚标准,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炸弹”谣言频发,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

  2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恐怖信息的六种情形,并提出明确处罚标准。

  4天6起航班“炸弹”谣言,亟须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深圳机场接到电话:“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

  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

  然而,检查并未发现爆炸物。经查,原来是熊某得知债主将搭乘该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而制造的“炸弹”谣言。

  谣言是假的,带来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此次事件中,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时间,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然而,如何处罚这些虚假“炸弹”谣言呢?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并不明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分析,“我国刑法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由于刑法对定罪量刑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相关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使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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