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期间是?

时间:2015.11.04 发布人:honylin99063

行政诉讼的举期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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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勇敢面对DM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来自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据、依据。”
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曲有留二赶新侵力些这移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