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时间:2016.06.05 发布人:yanhai5566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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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GM进来看看啊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331215问答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另职识见万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六庆针杨格片确内客打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端洋见谁早号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喜济动论青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员使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振满示门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便什布航广斤化穿罪巴《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危移承片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