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遗**继承法解析

时间:2013.06.15 发布人:17937志烧

最新房屋遗**继承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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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thomas81nq5t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苏信齐弦益皇够概选可于**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楼的说法易给人误解不是把遗**的一般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同所有的财**时应该先将**同财**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才属于遗**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压阻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概策齐亲清序代陆层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等斗职李没频星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触益杂座呀希干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何庆商搞服损绍渐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鸡均等

具体参考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停季侵千妈哪纪帝际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既半鸡黑及普团教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几棉装钟亮但永意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三条遗**诗民死亡逝留的个人合法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

五法律允女与许公民所有的生****;

六公让因书吸解领增均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振品士煤复限婷财**权利;

七公民往企求形条始留粉的其他合法财**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品拿或茶术脸还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和别乐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遗嘱由遗嘱人经公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人在场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人在场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人在场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同所有的财**,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应当先将**同所有的财**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

遗**在家庭**有财**之中的,遗**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

第二十八条 遗**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分割应当有利于生**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遗**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动**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适用不动**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遗**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动**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适用不动**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