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时间:2020.11.14 发布人:lin542169724

关于归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已解决问题

谷歌lin542169724用户在2020.11.14提交了关于“中华豚关于归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的提问,欢迎大家涌跃发表自己的观点。目前共有答案,最后更新于2024-08-02T03:34:45。希望大家能够帮助她。

详细问题描述及疑问:期待您的答案,感谢你,我会记得你对我的好的 !

希望以下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第1个回答

用户名:匿名用户  

答案:B

解析:简单觅归纳法是根据某类事物的部分个体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且无一反例,以此推出该类事物都具有(或都不具有)这种属性的推理方法。又称为简易归纳法。设某类事物为一集合S={A,B,C,K,..N},通过枚孝得出已考察过的对象都具有性质p,无矛盾情况,就可推出S中的每一个元素都具有性质p。其推理形式可表示为A-p,B-p,C-p,.,K-pNp,所以,S-p。简单觅归纳法的优点,在于它不受前提数量的限制而仅仅根据某类事物中部分个体的单称判断,就可以推出一般性结论,因而可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可能以此为起点获得重大研究成果。简单觅归纳法的局限性在于其前提是不完全的,且事物之间看不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仅仅根据该类事物部分对象的单称判断就跳跃到关于该类事物所有对象的全称判断,其结论必然带有较大的或然性。只要前提**现-一个反例,其结论就是假的。提高结论可靠性的办法,主要是尽可能增加前提数量。所以B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