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广告宣传材料内容不明确引起的手机消 费纠纷。事情起源于诺基亚公司印制发放的6150型手机宣传介绍材料,文中称:“简便 的编辑并存储短信息、姓名和号码”,消费者赵先生误认为该款手机有中文输入编辑信 息的功能,遂在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下属的某 电讯商场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 部。事后发现该手机只有汉语拼音编辑功能,赵先生要求该商场予以退货,但是遭到拒 绝。于是,赵先生便将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裁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机款1950元,原告将手机退回。但被告不服,提出 上诉,要求追加诺基亚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市二中院法官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 害,有权向商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鉴于诺基亚公司印制的手机 宣传介绍材料中确有使消费者误认的词语,而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并非从其店中获得的该 材料,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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