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大幅度调高制药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今后,制药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销售收入25%的比例内都可以据实扣除。
广告费是众多制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支出。2000年和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曾下文规定,将制药企业的广告费投入限额由2%提高到8%,经过这几年对制药行业的全面调研,了解到这个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于3月4日下文,将制药行业广告费投入限额提高到了25%。
广告费的扣除要注意三个要件,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要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要注意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者不可混淆。 广告费扣除比例要高于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仅为5‰,而制药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为25%。另外,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内无限期的结转。
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不能直接列支,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按25%的比例列入当年的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剩余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未来传媒 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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