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以规范声讯服务广告,净化广告市常
通知规定,声讯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无上述资格者,不得发布声讯服务广告。对于 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7条进行处罚。
声讯服务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声讯服务广告中必须含有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40条进行处罚。
声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对于发布含有上述问题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39条进行处罚。
新华传媒工场分析师安可: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主要是确认声讯服务广告经营者的身份及规范其操作层面,后者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理施行细则》。
然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都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还规定:“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这种分类广告的广告费都是很低的,其社会危害和广告费远远不成正比,从它们造成的危害来看,《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中规定的经济处罚,都显得太轻了,而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声讯广告”里操作起来又很困难。
《广告管理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我也存有疑问: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可以量化确定,但精神伤害(例如未成年人所受到的精神污染)又如何确定呢?
所以说,撇开媒介的自律不说,重要的一是法律的尊严问题,二是法律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背景资料1:
北京“声讯服务”广告九成违法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在目前北京市泛滥的“声讯服务”广告中,违法的高达九成,个别声讯台甚至还提供#色*@情$服务。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对违法广告立案调查并将严处。
北京市工商局对该市部分媒体近期发布的“声讯服务”广告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其中广告主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达1700条,违法率达90%。一些企业通过广告从事违法声讯服务活动,甚至个别声讯服务台提供#色*@情$服务,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据介绍,造成“声讯服务”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广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绝大多数广告在发布前都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广告发布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二是广告公司内部管理差,从业人员对广告把关不严。同时,由于目前大多数媒体都采取了包版形式,将版面或时段全权承包给广告公司办理,承包公司内部又层层分包至各业务员,对业务员只从经济指标上进行考核,导致业务人员为拉广告不择手段,对各种广告来者不拒。
背景资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管理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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