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乐这一次做广告之所以成功,一因他是相马的名人,人们相信他的水平。二因邻居的马确是骏马,伯乐和他的邻居都没有骗人。不像时下有些明星那样,帮着制假的企业推销假产品,共同欺骗消费者。当时没有《广告法》,即使按今天的《广告法》衡量,伯乐的行为,也应当是合法的。
名人做广告,已是时下影视上的一大景观。有时一打开电视就是广告,换个台,也是广告,再换个台,还是广告,铺天盖地,“草木皆兵”,想躲都躲不开。从“孔府家”、“孔府宴”、“秦池酒”到前不久的“盖中盖”,以及时下的保暖内衣,没有一个不是如此。尤其是“盖中盖”,一时间明星们轮番登场,这个说“我的老伴服了盖中盖口服液”如何如何,那个说“我儿子服了盖中盖口服液”如何如何,还有的说他“自从服了盖中盖口服液腰也不酸了,腿也不疼了,连吃饭都香了”,狂轰滥炸,大有鸡犬不宁之势。
企业请名人做广告,本来无可非议,纯粹的市场行为,对发展经济有利,对消费者也有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至于群众议论颇多的名人做广告要价过高的问题,也只是议论而已,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关卿何事!”完全可以不计。让群众不能接受的是,企业利用名人做的广告,常常以假乱真,言过其实,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消费者才骂他们良心何在。
其实做这种言过其实的虚假广告,对明星们来说,虽然鼓了腰包,但却伤了声誉,从长远看,从大局看,也是不利的。不少有身份的明星就不做广告,更不做那种伤天害理的虚假广告。有的明星在群众中很有威信,看着他们在台上抱奖杯,拿奖品,着实为他们鼓掌,高兴,再看他们为那种虚假广告忸怩做秀,说谎话不脸红,就觉得他们太掉价,太可怜,太可气。最近有消息说,某著名影星已“入选十大恶俗广告”之列,那么好的一个人,果真如此,岂不是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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