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户外
广告是我国实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后,适应社会、 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独立新兴事业。户外广告在推销商品的同时也为社会消费者、生产者服务,因此兼具贸易性和服务性。
市容局管理户外广告,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户外广告主体有自行维护权,一旦受政府行为侵害,受害方可要求司法救济,要求政府赔偿,因此,美国46州都有广告侵权赔偿规定。规定联邦政府承担75%,州政府承担25%,所以政府对户外广告任意整顿不赔偿损害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是一种非法的、不良的行政行为。广告协会作为一种在政府与人民间起桥梁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有权诉请司法救济。
二、法律地位——户外广告确立的法律依据 1.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0次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第34号令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2005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第六部分的第2、4点内容。它们表明,今后政府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公民要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在政府职能上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在法理观念上变人治为法治,使法律真正成为全国人民和政府的行为准则。
综上所述,各地成立广告公司,构建广告协会,依广告法规定,向广告审核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审查批准,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正是当前和今后国家改革所要实现的目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央最高行政领导提出、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政治纲领的法律文件所规范的。因此全国各地广告业所从事的广告经营活动应得到各有关行政领导部门的积极支持,而不应加以歧视、任意干预,甚至废弃。近来有一地方以整治广告为名,召集各广告公司开会,宣布某机场路两旁经政府审批设置的国内外名牌企业立柱广告牌全部拆除,且规定不准作笔记,不准辩解,不准发言。这种置尚在有效期内的合法手续于不顾,使广告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多达5800万元不予补偿的行为,无疑是法所不许的。
三、作用—— 1.户外广告具有宣传党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作用。 2.结合户外广告,提高全民生态意识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 3.作为一种广告形式,户外广告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具有促进商品经济向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基本权利义务 1.户外广告主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三)项规定,依《广告法》第34条规定,有权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件申请批准从事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业务。
2.户外广告内容涉及市委宣传部、建委、交委、公安、工商、规划、园林、土地、环卫、交警、市容等多个部门审查,依《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多个机关办理的,可确定一个机构受理” ,亦即组织一个联合机构管理。《广告法》第33条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即可以以城建、环保、公安为主组织联合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户外广告单独由一个单位管理,自非所宜,目前有些地方由市容局管理,其实由市容局管有下列不足之处:
一、市容是一个抽象概念、综合概念、动态概念、难以固定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因此,《广告法》第7条第二款的9项准则,没有单列市容市貌;
二、第32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限制条款的第3项是“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把市容市貌与“妨害生产、生活 ”并称,表明市容市貌损害的主要内容是妨碍人民生产、生活,不是一般市容设施面貌的表面现象。从这里使我们理解到处置户外广告的法律概念是严谨的,不是任意的。《广告法》第33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 的法律含义亦在于此。据此以论,我们认为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以规划、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中推定一个 部门统一协调管理为宜,以免发生任意侵害人民权利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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