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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外广告 ——有法无天?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2-5
震荡业界的济南机场路户外 广告拆留之争尘埃落定, 一如既往地以政府部门的全胜及广告公司的全线溃败而告终, 62座立柱玉殒烟消,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800万元。事件标志2003- 2004“大拆之年”以来,中国户外广告生存权之争已进入“白热化” 阶段——广告牌上“近卫军”顽强坚守视死如归,人在阵地在;广告牌下“敢死队”冲锋陷阵前赴后继,重赏出勇夫;电焊枪弧光猎猎,大吊车铁臂铮铮;呐喊争执厮打群殴,一幕幕前所未有的悲壮惨烈,撼天动地荡气回肠。 “机场路事件”只是2001年开始的全国拆牌风暴之济南版本而已,当下一个城市更有特色的精彩续集上演,济南同样会很快湮没在被遗忘的角落。要想探索中国户外广告任人宰割的漫长历史究竟有无终点,我们不得不痛定思痛,再次面对定格在机场路上的战火硝烟——

    一、生存权捏在谁手里? 生存权是人权的核心,也是中国户外广告全行业生死存亡之命门。 人们抱怨拆留之争无法可依,户外广告存在法律空白,其实不然。 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告法》第1章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必须“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这实际上承认了经合法审批的户外广告“所有权”属于其开发(申请)者。 所有权,在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中称为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4、75、77条还分别规定:集体、公民和社会团体的财产所有权“受法 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进入21世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家审批监管户外广告已逐步由规划、城建、城管、环卫、公安等多头共管所替代,但迄今尚无任何法令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虽不能完全适应户外广告业的新情况与新发展,但基本涵盖了户外广告拆留之争的司法内容。 有法可依,为何有法不依?海南案例领衔作答—— 2002年10月21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博鳌论坛首届年会前夕,美兰国际机场路边长330米高8米巨型广告牌,在两次对簿公堂并胜诉后被败诉方强行拆除。 2001年初,经省交通厅批准、市公路分局同意,某广告公司领取了《占用公路用地许可证》,在机场通道旁动工修建广告牌。琼山市建设局以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报建为由通知其停工拆牌,检查候审。7月,市法院裁定建设局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建设局不服并上诉省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广告公司续建广告牌时建设局再次下达停工处罚通知,广告公司再次向省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建设厅再次维持市建设局处罚决定,广告公司再次被迫起诉,法院4月4日再次立案并通知建设局应诉。然而4月5日晚8时至6日晚,市公安、交警、城管、城建等单位几十号人马在一位副市长指挥下,强行将广告牌全部拆除并关押公司5名职工,现场指挥者还用手机请示上级,要求关押该公司经理。市建设局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至于拆除广告牌一事,那是省里某领导的指示……” 类似案例因篇幅所限不胜枚举,济南有关广告公司同样积极联系了法律途径,《法制日报》也迅速对事件做出过报道。然而法律遭遇权力!法律对户外广告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一次次遭受践踏和嘲弄,忍气吞声,束手无策。人大立法不执法,人大是法不是天。

    二、“三个代表”还是与民争利? 政府部门绝非不知法不懂法,他们学法用法比广告公司精明百倍!请看:

    ◇ 济南市建委召集户外广告公司开会规定:一不准作笔记,二不准辩解,三不准发言。(把法律纠纷消除在发生之前) ◇ 参会公司要求下发正式文件,建委答复“《通知》由各区执法 局发到你们手里。”但随后却以《会议纪要》传真给镇建委,镇建委电话通知广告公司。另据市建委称此次整治缘于省基建和市公路局一份规划,但广告公司和记者千方百计也未能见到该规划。 (不给对方留下潜在的法律证据)

    ◇ 市建委要求各广告公司交回户外媒体的审批原件。(以权力作筹码,将对方最要害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弄到手中“统一保管”——高! )

    ◇ 9月10日机场路属地遥墙镇建委电话通知各广告公司领取传真复印件,该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签署且无任何公章,模糊得几乎看不清。 (打起官司来自然得心应手) 既然政府部门精通法律法规,则强拆户外广告依据何在?

    A 整治论:对于违规设立、杂乱无章、定位不准的“黑广告”、“歪广告”,必须坚决拆除。

    B 规划论:城市要拓展,旧区要改造,环境要优化,户外广告必须根据规划需要而调整拆建。

    C 安全论:部分户外广告质量不达标或未经检验,“超期服役”,存在坍塌等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依据与遵纪守法的广告公司利益完全一致。奇就奇在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 在户外广告的词典里,政府行为被视作“不可抗力”。面对“不可抗力”,广告公司总体表现出以大局为重,服从并做出牺牲。 1999年《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APEC会议前的综合整 治中,针对经审批同意又列入拆除范围的户外广告,市容局按照其合法设置期剩余时间折算,给予广告商相应数额三倍补偿。许多省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也列有类似条款。然而济南市建委的回答却是 “有无手续全部拆除,拆干净再说”,“政府行为无任何补偿 ”。如果“一刀切”和“零补偿”改革成功,上海及其它省市区是否会向济南学习呢?

    D 空间论:山东省政府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中指出: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

    应当承认,“空间论”在理论上有突破,在全球法律界有创新,但并非山东首创。2001年起不少地方陆续提出:自然资源均属国有。户外媒体无论是否依托建筑物,其依托物(如楼顶、墙面、天桥)属于业主,但空间属于政府。因为空间与土地、江河、矿产等一样,属国土 (城市)资源范畴。如2003年9月《××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送审稿)》明确提出:“经营性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拥有媒体的所有权”。 “政府拥有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连带出系列问题:

    ◇ 户外广告资源=城市空间=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么?

    ◇城市空间有偿使用仅针对户外广告还是应当针对所有建筑物、交通工具和城市居民?

    ◇物价局是否应制定并公布城市空间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以防新一轮乱收费?

    ◇外来人员和车、船、飞机临时使用城市空间如何缴费?

    ◇户外媒体基本属性为自然资源(城市公共资源)还是生产资料(或固定资产、临时设施)?

    ◇城市公共资源及媒体发布空间的所有权是否等于经政府审批确认的媒体所有权?◇国家何时授权谁代表国家行使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权?◇广告媒体的监管者能否同时成为所有者(自己监管自己)?◇会不会重新导致政企合一?

    ◇政府拥有媒体所有权的范围会不会向公交车体、飞机轮船、地铁、楼宇、电梯、阅报(宣传)栏、报刊电视互联网延伸……经广泛听取意见,2003年12 月再次出台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完全回避了“所有权” 提法,仅规定市政管理部门可将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给中标方以特许经营权。

    看来,山东省三部门有望超越××市,成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改革创新的旗手。

    许多广告公司经常牺牲自身利益,抽出广告牌无偿宣传市委、市政府倡导和部署的公益内容——执政为民、三个代表、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结果却落得如此下场! 他们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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