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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只是口头约定 广告词也不能乱改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本报讯 王金龙、记者胡骅报道:小王和小李从2005年开始就在安福县租了一家酒楼,开起了饭馆。因为生意不错,被小梅相中。3人口头说好,在酒楼临街的一面墙上做矿泉水广告,时间是5年。

  没想到,到2007年6月的时候,小王和小李不想干这行了,就将酒楼转租给了别人,连墙上的广告词也给改了。这下小梅不乐意了,多次找两人说这事,可商量来商量去就是没个结果。一气之下的小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人赔偿损失6000元。

  小王和小李觉得自己没错,在庭审上说自己在将酒楼转租的时候,还特别交代承租人不要拆除原广告牌。可是因为原广告牌的质量差,上面的铁皮因生锈而脱落,影响美观和行人的生命安全,承租人才另行改了新招牌,这事跟他们两人无关。1月28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小王和小李所说没有证据,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解除两方的口头租赁合同,同时两人要返还小梅广告租赁费3500元。

  律师点评:虽然是口头协议,但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而且小王等人未经小梅同意,就擅自删除小梅的广告词,致使小梅不能实现广告的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小梅已使用广告牌,故其要求返还全部租赁费6000元,不予支持,但小王和小张应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返还。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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