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详见昨日本报A16版)
广电和工商两局叫停五类电视广告,应该说是一种顺应人心的善举,值得欢迎。不过,面对这一“叫停”事件,我们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一时表面的“耳根清净”,更应该对五类电视广告之所以今天走到被叫停这一步的形成机制和背后根源,做进一步的反思。在我看来,这种反思至少应在以下几个层面进行——
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反思:近年来,各种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荧屏”的专门专项治理、整顿一直没少进行,然而结果却是:“收效甚微”,“没能收到明显效果”。这些事实显然提醒我们,虽然市场经济数年,但面对迅速发展的电视广告业,相关管理部门仍缺乏维护这方面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手段和能力。
而对于商家,同样需要反思:为什么诸如药品尤其丰胸、减肥、增高这类产品,打开市场的方式往往如此畸形地依赖于电视广告,继而发展到必须靠虚假不实宣传才能维持的地步?我们知道,任何产品,广告宣传都只能是赢得市场的辅助手段,而内在的产品品质,才是其根本所在;因此,一个充斥谎言、欺骗,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注定是走不远的、将被市场抛弃的。既如此,为了消费者利益,也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广告被叫停的严峻局面,这些产品的生产、销售商,是否应痛定思痛,在产品推广方式上改弦更张呢?
对于电视媒体,必要的反思是:在电视广告的内容审查方面,为什么没有尽到必然把关的责任,这里是否存在着过分看重商业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只要付钱就播出”的倾向?毕竟,在我国,电视台都并不是纯粹的商业机构而是“事业单位”,既是事业,维护公益性质就应该是首要责任,而让虚假广告充斥“荧屏”,无疑是对这种责任的背弃。
很明显,如果没有上述这些反思,并由此厘清、规范在电视广告乱象中政府、商家、媒体各自应负的责任,那么,不仅我们的“耳根清净”不会长久,而且不“清净”背后的电视广告秩序,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的各种损害,也不会得到根本治理;因为不管怎么说,“暂时叫停”只能是一项应急措施,不可能永远“停”下去,而且从长远看,电视广告并不天然有害,五类产品也有做广告的商业权利。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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