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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烟草公司获准在零售点做广告宣传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3-7
  Marikina地区的审判级法庭裁决烟草公司能够把广告材料放到零售点中。
  审判级法庭法官Alice Gutierrez的4页裁决日期为2月14日,支持了管理和实施《2003年烟草管理法》,特别是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规定的内部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解释。
  《2003年烟草管理法》的22条款规定“除零售点场所外,不能张贴传单、张贴画或者类似材料。”该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说,允许在零售点内发放广告。
  卫生部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联盟的代表争论说,任何烟草广告材料只能张贴在零售店内的墙上。
  福川烟草公司向Marikina地区审判性法庭提交了请愿书,要求对《烟草管理法》以及争议条款的实施规则和管理规则中的某些条款进行明确。
  福川烟草称,法律规定的“场所”必须赋予普通的意义。
  法官Gutierrez说,“显然2003烟草管理法和规则中场所的条款是明确的,就像鼻子在一个人脸上一样非常明确。”
  该部分定义“场所”是“土地,以及其上的建筑,包括同一块土地上建筑之间的开放空间以及土地的边界。”
  “该法庭,”该法官说:“即使不考虑简单的法律定义,也没有看到能引发不同歧义的解释。”
  她说“法律中的解释太局限了。”“基本的规定是当词语和短语是明确的、不含糊的,它们的意义采取语言本身的意义,必须考虑到其准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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