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山东省一些县市电视台播出了一些利用名人的卡通形象代言的医疗广告。有关人士指出,卡通“名人”作疗效证明药品广告涉嫌违法,同时,这类广告还涉嫌侵犯代言名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卡通版“赵本山”代言医疗广告
近年来,公众人物代言药品广告的情况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200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禁止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的通知》。通知出台后,一些利用名人的卡通形象作广告的情况出现了。
近日,记者在收看济南市电视台影视频道时,听到类似赵本山和范伟的声音,代言的是一则有关济南肛肠医院的广告。记者仔细一看,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的不是赵本山和范伟本人,而是他们的卡通形象。记者看到,该广告首先是“范伟”的一段独白,讲述了其患痔疮的苦恼,“赵本山”随后就接茬,“到济南肛肠医院啊”,并说该医院独家采用某种疗法,治疗多种肛肠疾病,安全无痛随治随走。随后就是该医院的联系电话和地址。
此后,记者在菏泽电视台某频道播出的广告中看到了另一则类似的广告。广告中,卡通版的“赵本山”骑着马出来后,模仿赵本山的语音腔调说,患病后购买使用各种品牌的膏药不管用,还浪费钱,唯有白马寺痛消贴一贴见效,能治疗多种疾病,效果还不错。在上述两则医疗广告中,记者没有见到卫生部门审核批复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济南市某广告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卡通“名人”广告较为流行,与请名人拍摄产品代言广告相比,这样做既省钱又简单,同样能达到利用名人效应的目的,还能避免相关的纠纷。尤其是,在卡通“名人”广告中,广告主想让“名人”说啥就说啥,一些现实中名人不愿代言、不愿意说的话,都能通过技术手段解决。
●广告内容有多处涉嫌违法
2月25日,记者采访了山东省工商局广告管理处。该处有关人士表示,卡通“名人”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同样适用于《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监管,任何违犯《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都是违法的。
该人士表示,《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上述两则广告利用“名人”形象作疗效证明,其内容多处涉嫌违法。其中,白马寺痛消贴的广告还有贬低他人之嫌,并涉嫌违法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记者从菏泽市工商局了解到,2007年4月27日,白马寺痛消贴电视广告因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并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被当地工商机关查处。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士表示,济南肛肠医院上述广告虽然取得“鲁医广证[2007]第08-24-236号”文号,但是其广告中有关医院独家采用某种疗法,安全无痛等内容,都不符合有关医疗广告的规定,超出了审核范围,涉嫌违法。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上了解到,仅2007年9、10月份,全国工商系统就查处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821件。
●涉嫌侵犯代言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针对记者反映的情况,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宋斌表示,广告公司制作的卡通“名人”形象,具有特定肖像权人的明显外部特征,其形象真实可辨,特别是赵本山、范伟,这两位知名演员的容貌、姿态甚至声音都是家喻户晓的。因此,看过该广告的观众很容易将广告中的形象联想到他们本人。同时,该广告以两个卡通“名人”的交流为主,在整个图像中处于凸显地位,因此,该卡通动漫人物图像具备了自然人肖像的特征。如果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在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该动画图像,即构成侵权。公民的肖像权具有精神和财产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造成肖像权人损害,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宋斌说,广告中的两位卡通“名人”的对话,明显带有商业目的。同时,该对话内容所涉及的疾病令人难以启齿,使观众容易联想到两位名人自身的健康状况,因此,该广告有侮辱他人名誉之嫌。对此,肖像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2月26日,济南肛肠医院的邵院长致电本报记者,称该院没有请赵本山和范伟两人代言广告,记者看到的卡通“名人”广告是该院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的细节医院不清楚。

|
发 表 评 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