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夹报广告专盯晚报“壮阳”呢?笔者认为,首先,晚报类报纸发行量大,覆盖面广,遍布整个城市的各个角落;有着广泛密集的阅读人群。
其次,晚报类报纸与这类广告有过渊源,丰厚的利润使晚报类报纸铤而走险刊登过类似的广告。随着广告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晚报才相对收敛一些。而对广告商来说,在晚报上直接刊登广告的费用很高,而且还受限制。
采用夹报广告这种形式既不用通过报社又能达到借用晚报的名气和发行渠道,达到同样的广告宣传目的,且全部成本还不够在报上做同样规格广告的零头。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相关负责人说:“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不法广告商通常不断更换交易地点,隐蔽性极强。因此,治理报纸非法夹页广告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监督。”看来,工商部门在广告监管上,仍然处于被动监管、坐阵指挥的状态,这样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方式不改变,恐怕包括夹报广告在内的所有违法广告不会杜绝。
奇怪的是,我国有关法律不仅对广告的发布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同时禁止并严惩各种淫秽印刷品的传播。在高举的法律利剑之下,这些无视道德,漠视法律的夹报广告仍然能登堂入室,难道广告管理部门除了强调“需要全社会共同监督”之外,就束手无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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