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广告语“极品别墅、典藏建筑”中使用了“极品”二字,一家公司被朝阳工商分局罚款28万余元,同时没收28万余元的广告费用。该公司将朝阳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8月16日,从二中院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朝阳工商分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撤销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工商分局在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存在多个主体的情况下,仅以杂志主办方之一器材进出口公司作为违法发布广告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承受者给予行政处罚,并以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费用作为处罚器材进出口公司的依据,显属认定事实不清。朝阳工商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充分根据,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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