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将至,休闲度假离不开出行,出行离不开坐车。本期“律师在线”栏目推出“出行”专题,收集读者在乘车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或许三五毛钱的争议无需过于认真,但法律总会有公正评判。中级车票价不热“涨”冷“缩”
沙坪坝区解放坡70号李荣刚:前些天天气转凉,坐中级车都不用开空调,但中级车的票价还是一块五。而且,有的中级车除了有空调外,与普通车没区别。请问,这种情况下,中级车应该降价吗?
律师:根据价格法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公交车票价属政府定价,在物价部门未调整票价以前,中级车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票价是合法的。但这个问题应引起物价部门和公交车管理部门的注意,若物价部门在定价时仅因中级车有空调而提高价格,未考虑不开空调的客观因素,公交车未付出空调运行成本却有空调运行的回报、乘车人未享受空调运行的待遇却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对乘车人来说的确不公平。车上贴告示失窃不免责
九龙坡区大堰五村4栋蒋寿权:上周坐车时手机被偷,小偷下车后,售票员才提醒乘客,还说车上贴有“小心扒手”的告示,她没有责任。请问,售票员是否可免责?
律师:合同法第303条规定“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明知小偷盗窃乘客物品而未及时提醒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乘客物品的灭失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仅张贴警示标语并未履行全部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据此免责。车TV放广告乘客受骚扰
渝中区临江门46号周泉:不少公交车安装了车视TV,经常播放广告,特别是人流手术广告,听着很不舒服。车视TV打广告给乘客看,和电影放映前打广告一样,都属于强制服务。乘车遭受广告骚扰,可否认定车方侵权?
律师:承运人与乘客是客运合同关系,车视TV广告是否播放,应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乘客已明确表示不接受车视TV广告,承运人仍予以播放,加之承运人未设置乘客不受车视TV广告干扰的设施设备,乘客只有被动地接受这一“强制服务”,势必侵犯乘客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若广告内容引起乘客视觉或心理的不适,足以造成乘客精神损害的,也可能构成对乘客人身权的侵犯。无人售票车找零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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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丰收一村10栋龙礼元:乘坐无人售票车必须自备零钞。我的一个朋友在上周坐无人售票车时,就因为没有零钱被司机逐下车。请问,没零钱不让乘车是否属霸王条款?
律师:公交车无人售票,是为节约运营成本,但并不因此使得公交车服务部门能自由选择乘车人。公交部门的公共服务性,使其选择运输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是对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仅因无零钱就得不到与他人一样的公交运输服务,显然违反合同法规定和人民币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免车票儿童有权坐座位
涪陵区潘家巷3号阳蔚兰:今年小孩5岁,因没1.1米高,坐车可免票,但一旦孩子坐在座位上就会被售票员喊起来,让座给成年人。请问,免票儿童是否有权占座位?
律师:《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规定“身高1.1米(含1.1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据此,1.1米以下儿童免费乘坐车船是其法定权利,免费乘坐权当然包括座位权,除不买票这一法定权利与其他乘客不同外,其拥有的权利与其他乘客一样,包括座位权。承运人还有法定义务维护1.1米以下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座位权的维护。车上逗小狗受伤自己赔
渝中区筷子街89号易祥:我抱孩子乘车,孩子去逗邻座的宠物犬时,被小狗咬伤手指。请问,按规定不准带宠物上车,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找公交车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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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虽承运人允许狗乘车有错,但若承运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孩受伤是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承运人可免责。教你办案强制执行范围多大?
高新区渝州路170号A幢9-4肖炎:约1年前,我输了一场官司,被判赔对方5万元。现在我无力偿还,名下只有一套房产。请问:如果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哪些财产进行执行?
律师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规,除了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以外,其余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属强制执行的范围。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证人有何证据效力?
巴南区一品镇顺河街18号3-1余胜比:都说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请问,法院认定事实都需要哪些依据,有人证能认定事实吗?
律师答:判断某一事实能否作为断案依据,最终决定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余先生提到的证人属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因证人证言的主观随意性大,证言通常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另外,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比民事案件严格,刑事案件要求证据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民事案件则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大土村92号1-6印成明:我的小孩前不久因交通事故断了两颗牙,我想为小孩做伤残鉴定。请问:该到哪里做?
律师答:伤残鉴定应选择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法医临床鉴定。鉴定机构的具体选择,印先生可在重庆市司法局公布的鉴定人名册中挑选,凡鉴定人名册中鉴定项目有法医临床鉴定的鉴定人,均可作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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