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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广告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11-19
   广告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市场的晴雨表。法国广告评论家罗贝尔·格兰说过:“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氮气、氧气和广告组成的。”不可否认,近2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广告业发展速度是惊人的。但辉煌数字的背后,我们也付出了道德代价,各种形式的广告失范现象屡禁不止。在强调“以德治国”的今天,呼唤与重塑广告人的职业道德意识,变得愈加重要和紧迫。分析广告失范的原因大体有四点:

一、 社会环境影响广告环境

    广告处在一个广阔的社会环境和传播环境中,广告产业的发展和广告活动的开展,都无法脱离它所处的外部社会大环境。在多环境因素的影响作用下,中国广告市场的发展明显受制于宏观经济环境。对广告市场的影响起主要作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经济发展、国家政治环境、国家政策环境、国际经济环境等。其中国家经济发展环境对广告业的影响最大也最为直接。广告失范就是社会失范的缩影。

    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封闭走向全面开放的社会转型期及广告受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道德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异,原有的居支配地位的道德观念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许多新的人生追求悄然兴起,不同社会成员的道德取向纷然杂陈,各种道德标准之间的差别、碰撞和冲突日益明显。由于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和人的观念失调,社会运行中的某些层面呈现短暂失序状态,人们的社会心理也会出现某种失衡现象。

    一个处在转型过程中的社会自组织系统,其结构的稳定性往往较低。我国广告业在转型期所出现的行为失范,正是由于在这一时期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在此背景下某些广告行为便进入了一种“道德无政府”状态。

二、 广告界道德意识有待提高

    广告从业者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是广告业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检验一个国家广告业发展和成熟水平的重要标志。总的来说,我国广告从业者的责任意识是强的,但对于正处于初级阶段的广告市场而言,人们的首要目标往往着重于利益问题,忽视责任意识。

1.部分广告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只有1160家专业广告公司和16160名广告从业者,到2005年已是12.5万余广告经营单位以及94万从业大军。来势迅猛的商品经济大潮,使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的广告人匆忙上阵,难免出现一些不适症。一是表现在正规广告教育中。虽然自1983年以来我国大陆专、本科广告教育方兴未艾,但却普遍存在着重“器”轻“道”的教育思想偏失。二是表现在人才录用标准方面。一些广告招聘单位片面强调应聘者的职业背景和社会关系,重业绩指标、轻德行的表现,在客观上为滋生急功近利的不良职业心态提供了生存土壤。三是由于某些以偏概全的社会评价。在不少人看来,广告职业的社会声望不高,“广告无学”的偏见仍大有市场,这种并非公正的社会舆论,对广告人自觉铸造职业荣誉感,无疑会构成某种心理伤害,导致非良性社会互动行为的产生。

2.广告业自律意识还需提高

    在自律和他律的两相结合中,制约广告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广告人的自觉意识和自我道德的完善。一方面表现在我国广告业自律状况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广告业自律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行业道德自律方面我国广告业存在一些弊端,难免出现行业不正之风,从而助长了不道德广告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表现在广告业信誉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公司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对有损自身形象的不道德广告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自身就投机取巧,进行违纪违法的广告活动,大大降低了广告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

    如果说大环境中的不利因素,还不能成为我们广告行为中某些道德缺失的理由和借口,或至少这些因素尚构不成对广告道德大厦建构的直接威胁,而发生在我们行业内部的“集体无意识”现象,则是一种最具破坏力的道德自虐。症状之一是一些广告制播机构,唯广告主意志行事,自动放弃法规原则。症状之二是一些广告发布机构将版面、时段等媒介资源一“包”了之,任由承包代理公司随心所欲地经营。随着电视制片人或栏目主持人制的闪亮登场,“出售”时段、版面现象更是一发而不可收。症状之三是一些媒介机构或广告公司内部各自为政、多头经营,个别新闻记者也参与其间大搞有偿新闻。症状之四是一些权力机构审查监管机制不健全或形同虚设,客观上形成了监管上的“盲点”。

三、广告法律制度不完善

    《广告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国广告市场的无序状况起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到目前为止,十载有余。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和市场经济的渐趋完善,《广告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市场秩序、市场平衡和公平的需要,广告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健全,有些法令、法规还不完善。

    1.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是一些广告经营者素质低下,缺乏守法意识。由于部分广告经营者从业素质低下、职业道德观念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尊严,在对广告客户的验证审查方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降低审查标准,有的甚至放弃审查,只要广告客户出钱,不管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便予以刊登和播放。

    2.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原有广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致使某些广告有机可乘。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的规范和发展要求,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对以网络广告为代表的新型广告进行监管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等等,使得违法虚假广告难以得到法律的真正规范和制裁。

    3.执法力度不大。《广告法》中有些规定不便执法者具体操作,使得广告活动在作决策时,可能使之处于合法但有悖伦理的‘灰色’区域。这种行为或法律难以覆盖,或是否属正当行为很难判断,从而极富争议,不利于有效地控制不道德广告的产生。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什么是“不文明”,条文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让工商部门执法无所适从。《广告法》公布之后,广告作品中“遇着红灯绕着走”、打“擦边球”的现象就更为突出。如《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一些广告主利用俚语、外文等其他形式来表达“最佳”的含义,如使用“天下无双”等广告语。因为没有使用“最”字 ,《广告法》奈何不得。

    4.广告管理制度不健全。第一是缺乏广告道德审查制度,如广告内容备案制度、广告经营单位的年度检查制度等基本制度都没建立,使得许多不健康的广告没有得到有效及时地审查,从而扩大了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第二是尽管制定了一些制度,但因缺乏可操作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从而不能真正解决广告道德负面影响问题。

四、社会舆论监督不得力

    通过对广告行为者的外部监督,形成一定的压力,对于消除广告行为的道德负面影响,是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对广告的舆论监督不得力,主要是:

    1.多头监管,监管力度和深度不够。其一,多头行政监管是问题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广告市场的监管条块分割,分权而治,各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适用的标准难以统一,统一执法或者协调监管都有困难;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监管权力,却没明确界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部门有权无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或都管都都不管;多头监管未能有效运行,监管的效果并不好。其二,问题广告的绵延不绝与打击问题广告的力度不够也是息息相关的。行政监管给予的处罚偏轻,重视经济上的惩罚,而没有重视市场机会的剥夺功能,没有规定市场主体入市和退市的标准,难以有效打击广告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广告违法成本低,问题广告屡禁不止。

    2.新闻传媒监督缺乏社会责任感。客观地说,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大潮在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同样波及到媒体行业,在传统的道德规范滑坡中,部分媒体也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由于新闻传媒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有些新闻单位为了经济效益,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忽视道德准则,不加分析审核就播发那些践踏道德标准的广告,往往丧失社会责任心,随意发布广告。

    3.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消费者舆论监督是广告道德监督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净化广告传播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这等于无形中纵容了问题广告的存在和泛滥。据有关调查表明,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采取投诉、举报广告等做法的人不到1/4,大部分消费者面对不道德广告只是“不了了之”, 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缺乏参与广告监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道德、不健康广告的蔓延。

    总而言之,广告产生道德负面影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消除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广告与社会、法制与道德、自律与监督等因素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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