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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董事和高管面临的责任风险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牛津管理评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9

    

    中国广告门户商务服务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D&O)保险已经是中国公司的保险和风险管理计划常见的一部分——尤其是那些准备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因为海外市场的责任风险显然是较高的。然而在过去12个月以来,出现了以下2个趋势,以至于在中国供职的董事们在管理其个人责任风险的方式上有所改变。

    首先,中国增强了对于产品、建筑、健康和安全问题的审查监督,使得董事考虑投保D&O保险来寻求针对来自国内的指控和调查的保障。其次,中国公司向海外拓展业务可能导致中国的董事被邀请加入外部的董事会。因此,来自中国的董事需要了解D&O保险如何在其担任该类外部职务时提供保障。

    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诉讼来源

    监管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面对的来自境内外监管机构的监管风险在日益增加。大多数的调查和询问都与是否遵循上市规则和披露义务有关;董事和高管人员也经常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被监管机构要求就公司事务提供相关证据并递交许多文件。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此可能耗费大量的法律费用应对这些调查和准备所要求提供的文件。

    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继续面临境内外为积极保护股东利益提起的集团诉讼,而这些诉讼多为指称董事和高管人员没有履行充分披露的职责。一旦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中国法院也将受理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证券集团诉讼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人员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根据美国证券法提起的证券集团诉讼。如果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是由令投资者意想不到的信息披露所引起,公司及负责的董事和高管人员就有可能被指称误导投资大众而遭到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提起的证券集团诉讼不仅仅局限于美国。不少亚太地区国家如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都已建立起证券集团诉讼机制。

    清算人——通常指称董事和高管人员就公司的交易活动(包括无力清偿情况下的交易)管理不当而向其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往往由法院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清算人的审查或提供大量相关文件开始。

    债权人——当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向公司提起诉讼。当董事和高管人员在与债权人交易时已经意识到公司可能无法履行债务,却没能避免第三方损失时,就有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雇员——随着全中国对雇员权利保护意识的加强,雇员也越来越积极地就不公平雇佣合同、不当解雇和雇佣方面的歧视向雇主及相关董事和高管人员争取权利。

    外部董事责任(ODL)保障有其局限性

    D&O保险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扩展条款为在外部董事会就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但这还不够。ODL保障从来不是被设计作为赔偿的第一道防线,而是在这些外部董事无法获得其他可能的赔偿时,提供支援。

    因此,大部分ODL保障具备一般通称为“双重超额”的性质,也就是说董事在获得该保险保障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董事供职的该外部实体已穷尽所有可以向董事提供赔偿的方式;以及该外部实体自身的D&O保险已经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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