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片被指成“三级片”
“妈妈,你的XX太小了……”当听到儿子说出这样的话时,杨女士目瞪口呆。她不知道9岁的孩子从哪里学到的“如此低俗的语言”;她也想不通刚上小学的孩子怎么会有这样的“审美观”。儿子的回答最终让她倒抽一口凉气:“电视里每天都放,我看来的!”
杨女士后来看到了这个广告,“第一眼看上去,根本不知道这是卖什么产品的!在长达10分钟的广告里,反复闪现的是一个袒胸丰乳的美女,在镜头前大抛媚眼,而广告词也配合得“相得益彰”,“大的才够爽!”看了半天,她才明白,广告产品竟然是一种大屏手机。
“展示女性胸部和推销手机有什么关系?”除了困惑不解外。杨女士说,她不得不为自己的孩子捏了把汗。在杨女士看来,这样的广告不仅内容低俗,画面也充满了“性暗示”,和三级片没什么区别!
笔者随后调查发现,荧屏上,有此类“性暗示”嫌疑的广告确实不少。播放时间则从每天清晨延续到午夜。有酒类广告,也有束身服装和化装品,节假日更是“狂轰滥炸”。
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甚至达100分钟,节假日的观看时间则更长。
这不能不让许多家长担心:“在没有家长监督的情况下,电视里不断播放的充满"性暗示"的广告,会对他们产生什么影响?”家长们在疑问的同时更追索答案:“铺天盖地的"性暗示"广告,谁来管一管?”
“性暗示”广告管理遇尴尬
被家长指为充满“性暗示”的广告,能够堂而皇之地在各地卫视播放,是因为没有监管方管理吗?
笔者随后的调查显示,其实早在今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就向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发文,通知坚决停播四类违规广告,而各类性暗示广告则名列其中;而从8月1日开始,这一通知已经全面进入执行阶段,《通知》中还明确,对屡教不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广电总局将依法给予处罚。
其实,翻阅现行《广告法》也看到其中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及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出了明文规定。那么,既有管理部门的现行通知,又有立法部门的法律保障,为什么“性暗示”广告仍占据荧屏不肯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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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通知》,还是《广告法》,对"性暗示"广告的判定,都没有给出明确标准,这给我们的查处客观上增加了难度。”针对被家长指为有“性暗示”的手机广告,负责监管云南卫视广告播放的云南省工商局广告处有关人士也是无奈地这样说的。
该人士称,如果按现行的《广告法》,有明显淫秽内容、“违背社会公德、有碍精神文明”的广告不允许播放,“但"性暗示"广告可能不完全属于这类。”而要参照《通知》查处,也不容易,"性暗示"缺乏具体的解释,判定标准很难统一。”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位广告人士还透露,尽管目前对“性暗示”广告确实在查处,但查处的依据只能依靠“感觉”。“我们"感到"它(广告)有性暗示了,或者是内容有其他不合法规的地方,我们才查处。”
“如果有"性暗示"之嫌的广告本身没有其他问题,发布者也拒绝承认有"性暗示",该如何处理?”“如果不是太过分的内容,我们也不好"定性"。”
该人士还告诉记者,即便能以“性暗示”处罚,按照目前的标准,最多也只是给予经济处罚。
“性暗示”广告挑战《广告法》
“按照现行《广告法》,确实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对"性暗示"广告进行判定。”从专门接受电视广告投诉的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播出质量监督热线处,笔者得知,正因为没有明确标准,目前在接到针对此类广告的投诉后,工作人员只能予以记录,并交由相关部门判别。
上海市广告协会的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性暗示”广告的屡禁不止,归根到底是因为《广告法》有缝可钻。“什么广告属于"性暗示"、被判定为"性暗示"的广告具体怎么处罚,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家只能各用各的标准判断。结果是,在这个地区可能不能播出的广告,在另一个地区就播出来了,甚至在省台不能播出的,在市里就能播出,或在市里不能播的在县里就播了,有时甚至是倒过来的。”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缪钧说,尚不够细致的法律法规,确实使得“性暗示”广告的身份十分模糊,有一定的查处难度。“不同价值观、道德评判、审美标准的受众,对同一个广告的评价不尽相同。”广告的这一“众议性”,对“性暗示”广告同样适用;这也使得要凭主观判定广告是否存在“性暗示”,很难!他说,“查处有赤裸裸的淫秽、黄色等内容的广告有法可依,但"性暗示"广告从确定到查处,都有难度。”
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系主任姜智彬认为,“性暗示”广告的有恃无恐,不仅反映了《广告法》不够细致,也体现了其相对滞后性,目前的《广告法》是12年前制定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包括电视直销、“性暗示”广告等新情况都出现新问题。
姜智彬说,这些情况无疑都对现行《广告法》提出了挑战。
“性暗示”广告亟待立法解决
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由于相关条文不够细致,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通知遭遇有令不行的尴尬;而法律界人士也表示,不可避免的滞后性,让依照199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告法》管理现在的广告发布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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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的很多内容,都是针对12年前情况制定的,对很多新生事物无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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