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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载体不得擅自播放视听节目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7-12-13

  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内及户外设置的广告发布平台,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不得利用广告载体擅自播放视听节目。

  广电总局称,近年来,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商铺)、银行、医院及户外的公共视听载体发展很快,出台这一通知旨在促进公共视听载体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通知要求,凡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商铺)、银行、医院及户外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均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上述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

  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卡、DVD)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内及户外设置的广告发布平台,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不得播放新闻和其他各类视听节目。已经擅自播放视听节目的,应立即停止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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