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照片就被医院用于宣传广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只酌情判赔2万元。近日,主审此案的沙坪坝区法院表示,如果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法院将会支持。
证据不足只赔2万
2006年5月17日至31日,重庆爱德华医院未经韩雪同意,先后4次将韩雪的照片用于宣传广告。
2006年7月25日,韩雪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爱德华医院未作答复。
最后,韩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德华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9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在法院审理中,韩雪提供自己与其他公司的广告代言合约,拟证明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履行该合约后可获得报酬58万港元,若续约还可获得80万港元。
但法院认为,该合同不能成为肖像权被侵害而产生经济损失的充分证据,故驳回韩雪诉请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的请求,只酌情判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举证困难索赔无果
在审理中,韩雪认为,爱德华医院将自己的肖像用于经营性的广告宣传,本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未支付的使用费应视为自己的经济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爱德华医院擅自使用韩雪的造型照,构成了侵权。但韩雪所列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经济损失。因此,不予赔偿。
主审法官介绍,肖像权被侵害,如果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则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因为肖像权被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几乎都是间接或者抽象的,因此原告在举证上确实有很大困难。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那么韩雪如何来对自己受侵害的肖像权进行救济呢?
“应该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来起诉。”法官说,在该案件中,爱德华医院到底因照片获利多少很难计算,但可以肯定的是医院必然因为照片获利,而且是侵权造成的不当得利。“韩雪如果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则不用就对自己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见习记者 杨宗霈)
来源: 华龙网—时代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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