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环境下的美国三网融合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电信和信息通信业市场开放较早,竞争更为成熟和充分,三网融合的尝试也早于许多国家。美国有统一的监管机构,也有较为成熟的融合方面的法律,并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调节其监管政策。
美国的《1996年通信法》是部融合的法律,对广播电视业和电信业的互相进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并且对之前不对称进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双向进入。并且以法律形式授权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广播电视和电信业进行监管。
广电与电信两种业务性质是不同的,广电传输特别关注内容的可控性,而电信传输并不重点关注这方面,因此,广电传输业务与电信传输业务虽然相互开放,但没有改变二者的监管遵循各自独立规则的事实。美国的FCC内部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对广播电视和电信实行监管,制定不同的规则。例如,在内容监管方面,广播电视业是比较严格的,而对于电信业则没有如此苛刻的要求。
美国的监管政策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情况而进行调整的。20世纪50年代以来,FCC一直对有线电视业实行保护性政策,严格限制电信公司进入这个行业。而随着广播电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双向准入的规定也随之而来。
在电信行业全面开放的环境下,美国信息产业的三网融合是一种自然实现的过程,融合是竞争的产物。所以三网融合是由市场来推动的,不是人为规定来实现的,因此管制总体上说是宽松的。
英国三网融合的体制与政策
为了适应新的融合管制环境,英国政府在2003年推出了新的《通信法》,并依据通信法成立了融合的管制机构—OFCOM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OFCOM彻底打破了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使技术和业务进一步融合。
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准许传统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同时对电信业采取竞争开放监管办法,对广电业的准入相对严格一些。英国对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对于互联网上的内容监管较为宽松,而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除了传统的内容管理之外,英国还非常重视视听内容管理。
但是,对于融合性业务的内容监管则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原因在于虽然《2003年通信法》中规定了OFCOM对广播内容的监管职责,但是对于通过互联网和3G移动电话分发传输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对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性业务理解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监管后果。可以确定的一点是,OFCOM的技术人员认为,DVB-H移动电视标准可定义为广播电视。
英国三网融合实践表明,融合仍然受到实践的限制。三网融合并不必然过渡到“三网合一”。在可预见的将来,有线电视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将在电信/电视业务的不同整合上展开激烈竞争,但是,没有一个平台能够在融合中让其他运营商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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