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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质量门:召回不等于替换
作者:阳军    文章来源:湖南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7

按照惠普在中国市场排行第二的出货量计算(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惠普出现问题的机率要高的主要原因),绝对应该在行业允许的范围之内。笔者这里的意思是这60个用户不是不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既然不具有普遍性,一对一的解决方式是否应该更有效率,尤其是惠普发布了最新的有限保修服务增值计划之后。不过遗憾的是,这60个用户已经失去了和惠普一对一解决问题的机会了。为何?

    笔者注意到,如果消费者要成为真正的委托人的话,必须与法易网公益律师诉讼团签署一个诉讼委托书,在该诉讼委托书第五条的特别说明条款中称,私下和解或擅自撤诉或放弃诉讼的消费者要赔偿其他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消费者曾购买惠普笔记本的全部价款。笔者认为此特别条款让签署此协议的用户根本没有退出的可能,换言之,这些消费者已经将自己的权利(上诉和撤诉)交给了律师团,而且即使用户未来认可惠普最新的解决问题的计划,也无法撤诉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笔者在此不解的是,既然是公益性无偿的为消费者维权,为何剥夺了消费者撤诉的权利呢(如果消费者认可惠普的新的解决问题的计划,撤诉何尝不可呢)?要知道上诉和撤诉应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得不让人们对于这次免费的公益性的维权的目的产生一些歧义。笔者在这里并不怀疑公益律师团良好的初衷,只是提请尚未签署该协议的消费者注意在维权的同时,自己的基本权利也应该得到保证。其实从公益律师团的诉讼委托书中,笔者得知其诉讼最终的目的是要惠普召回出现问题的笔记本电脑。

    说到召回,据笔者了解,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电子产品的缺陷召回制度,有关部门恐难强制性召回上述问题产品。早在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已完成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期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覆盖更多的产品。该意见稿还经过了立法听证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但此条例至今尚未出台。我国目前只有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四个领域有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其中前三者的依据均为部门“管理规定”。这意味着笔记本召回制度的确立将是一个比较漫长和涉及诸多程序和机构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对于渴望尽快解决问题的消费者来说,惠普出台的“有限保修服务增强计划”对于他们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相关的消费者本着解决问题的初衷。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产品的召回并非等同于以新的产品来替代,而是厂商针对产品普遍存在的问题统一召回免费解决后再返回消费者,例如已经屡见不鲜的汽车召回。但在惠普质量门事件中,许多的消费者并未理解召回实质的含义和内容,甚至有被误导的嫌疑。其实,笔者建议,如果中消协能够利用这个机会,联合一些厂商,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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