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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Besfreeli用户在2013.04.05提交了关于“上海大学遗**继承法全文”的提问,欢迎大家涌跃发表自己的观点。目前共有1个回答,最后更新于2024-08-11T02:57:49。希望大家能够帮助她。详细问题描述及疑问:期待您的答案,没有什么华丽的语言,但是我对你的感谢不会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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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权利;
(譬公民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第五条继承开始
第六条无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而杀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四)伪造、篡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十条遗**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
继承开始后,由第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遗嘱由遗嘱人经公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人在场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人在场见。
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人在场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人:
(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同所有的财**,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应当先将**同所有的财**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遗**在家庭**有财**之中的,遗**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
第二十八条遗**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分割应当有利于生**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遗**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动**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适用不动**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遗**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动**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适用不动**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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