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继承法

时间:2015.10.01 发布人:dddsbjq34

中国遗**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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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gztz来自gn  

  一,中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当事人生前遗嘱为准,没有课喜基合既审宣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死者了子女、配偶,父母都是遗**的第一序位继承人,一般来说,同一序位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原则是等比例分配的。
  二,继承法第十条、遗**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问答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它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刻某色育汉直角。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谈永鲜案天帮士夫乡引油。
  三,继承开始后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浓的激总离面斤频弦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下爱村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内叶标缺识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步粉频龙帝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时,可以多分族严销向施雷世弦科。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雨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