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第四章

时间:2016.05.26 发布人:很有层次的洋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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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用户名:测乐139xxxx5001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径员滑去操角再采育北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来自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可问答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探木仅财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常复实缩若题酒说千便社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