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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偏见的结论是如何得来的?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3-9

妇女节前夕,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关于媒体广告中性别倾向”的监测报告指出,中国乃至全球的新闻报道仍为男性主导,有一些广告涉嫌性别歧视。这个协会就此发出倡议书,主张新闻传播界克服性别偏见,使媒体成为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的有力杠杆。

    首都女记协进行的调查表明,在新闻人物中,女性只占19%,男性占81%;在发言人、专家和评论者的比例上,女性都仅占10%左右,而作为家庭角色出现的女性是男性的3倍多。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客观报道。虽然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主观价值判断,但从根本上来说还须以事实为依据。出现在媒体中的新闻人物、专家评论者的男女比例,其本身即为客观事实,这一事实映射在报道中,自然也会出现相似的比例。因此,首都女记协的调查数据,更多的反映出的应是整个社会的性别现状。要以这些数据说明新闻传播界中是否存在着性别偏见,状况如何,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调查还发现,电视广告偏爱使用女性角色(70.5%的广告中出现了女主角,只有47.5%的广告中出现了男主角),尤其是年轻(83.1%)、美貌(81.8%)的女性角色;女性更多地被使用特写镜头,或者被表现其性特征。事实上,广告传播本身是中性的,女性形象多出现在电视广告中,并不意味着对女性形象的一种贬斥。而选择年轻貌美的女性作为广告中的女主角,也是正常的审美取向。正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至于广告传播中对于女性性特征的突出表现,也是十分正常的。“性特征”是人类魅力判定与显现的重要载体和标准,只要是在正常的道德边界内,在广告传播中对女性性特征的强调并不能视为一种性别偏见。

任何一项调查,要做到完全客观,是不现实的。每项调查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研究者自身的“视域”的影响。这样的“视域”,根据伽达默尔的解释,是由每个阐释者的生活世界内的“前理解”,或者说传统习俗构建而成的。

但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做定量的实证研究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在研究假设、研究指标、抽样方法、统计方式等研究方法的设定中,要尽可能科学客观,而在分析调查数据时,更应采取科学的态度作出客观的解释。如果一项调查中的前理解过多,或是在调查尚未开始之时,便已经有了结论,那么整个研究的价值和意义,难免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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