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历了广州市广告协会的创建与改制工作,时间跨度正好20个年头。1986年成立协会时,广告经营尚未放开,私营与外资公司不得经营广告业务。当时,主要的目的是利用协会这个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比如,宣传广告法规、举办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举办优秀作品评比展览、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以及考察,等等。当时,经营单位少,广告业刚刚起步,会员的覆盖率比较高。开展的活动深得会员的欢迎,也可谓和谐共处,其乐融融。到了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后,广告市场放开经营,岭南大地风生水起,广告潮汹涌奔腾,行业队伍壮大,协会发展进入黄金时代。为了树立品牌,提升广告的专业化,在偌大的广告公司群集中进行区隔,一些以综合代理业务为主的广告公司自发组织起来,成立广州4A。相继成立了户外广告分会,将户外广告公司分等级,规范有序竞争,并且配合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规划评比、治理整顿工作。
2006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广州市行业协会进行了改革调整,实现政会分开,一是机构分开,协会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二是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由于执行这两个强硬的“一律”,我市加快了实现行业协会民间化。
广告协会的初建与重组,虽然都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进行的,但是,行业面临的形势大不一样。新世纪伊始,广告市场竞争加剧,资本大鳄侵吞媒体,广告公司效益下降,在市场不断的挤压下处于边缘化境地。协会如像以前那样搞搞评比、办办展览、评评先进、开开研讨会、组团出访,是远远不能满足会员的要求的。
前些年,一些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者遭遇的灭顶之灾时有所闻,有的部门忽视物权,将户外广告经营权当作公共资源,拿来拍卖或招标,还巧立名目,收取“空间资源占用费”,而法规上只有“户外广告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真是匪夷所思,闻所未闻。还有,关于广告代理商缴交文化建设费的问题也有许多疑惑,究竟是收缴广告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还是全行业都要缴?广告代理费早已不能达到法定的标准,甚至什么零代理也出现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这样的费用呢?对于这些关于广告业切身利益的大事,无论是地方协会,还是全国性协会,不是保持沉默,就是没有加以深究,无所作为,岂非怪事!
广告协会之所以不能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主要是政会不分。行业协会的领导是公务员的身份,在涉及行业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避嫌惟恐不及,怎么能为企业的利益申诉,向政府上级部门反映?
党中央英明领导高瞻远瞩,早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十五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其为市场经济的服务作用”。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
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最近,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推动行业协会体制改革的进程,“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要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这一条也很明确,公务员兼任协会领导是特例,应该不是普遍现象。无可讳言,现职公务员退出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是大势所趋,这对于他们也是一种解脱,要他们为行业的利益打拼实在是勉为其难。
行业协会较为通行的定义是,以增进共同的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团体。广东省的《条例》也将“行业协会”界定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可以说,行业协会是一个互益性的组织,增进和维护行业的利益是协会的首要目标。有学者认为,“行业组织的生命之源乃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共同利益”;其基本职能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行规行约实现行业自律,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向政府提出积极的政策建议并监督和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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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多元利益格局的现代社会,行业组织代表一定行业利益而成为利益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利益需求都要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对这些利益表达加以综合,进行协调和整理,可以影响政府的决策,防止行政权力过分膨胀,可以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广告行业发展诸多问题,一直为人们诟病的是所谓经营单位多、规模小、效益差、专业水平低,或者高度分散与高度弱小,或者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等等,多年来积重难返,其根本原因是行业管理薄弱或不到位。广告经营放开后,行业管理的措施没有跟上。市场准入的门槛几乎不复存在,市场退出的机制也没有建立。每年的广告经营单位数量、广告从业人员的数量都是十位数的比例上升。前几年每年还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最近由于广告企业没有《广告经营许可证》了,这个检查也停止了,广告公司只是按照一般企业进行年检。现在的统计数字只能作为参考,广告单位数和从业人员数应该比实际的大许多,营业额应该比实际的低,因为广告公司停业不会及时地反映出来,从业人员再少的公司都会报8个人,而营业额漏报、少报或不报的是常见的事。难怪有学者指出,尼尔森发布的数据,2006年中国广告市场收入达3866亿元,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全国广告营业额达1573亿元,相差一倍之多。
行业主管部门对广告行业的政策、规划、定位、组织、结构及对行业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的文件迟迟没有出台,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的实际。许多省、市的广告主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治理整顿虚假违法广告上,对于广告业的发展没有什么概念,只是发发营业执照而已。的确,新闻传媒上的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各地政府对户外广告也是常年治理,各地广告主管部门为此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对行业发展无暇顾及,似乎也理不直气不壮,这种状况在所难免。更何况,公务员轮岗频繁,也对广告行业的专业性管理略有影响。
“行业管理就是按行业规划、行业组织、行业协调,以及按行业沟通的一种产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包括行业管理的两个层次及其相互之间的协调。第一个层次就是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规划、协调、指导、沟通各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第二个层次是国家政府机构通过制定各种财政、金融政策来确定各行业,尤其是重点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各行业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两个层次的管理必须相互协调,这种协调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和跨行业的行业联合会与政府部门的密切沟通实现的。”这是教科书的表述,是学者根据国内外的实践进行调研所得出的结论。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建立有效的广告行业管理体制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现代行业管理是通过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民间的行业自律组织的各司其职,对全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共同进行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行业管理。政府主要根据国民经济管理的需要,从外部对行业宏观调控,间接管理,如行业目标的确定,行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行业法规的颁布与执行等。行业组织则主要从执行这些政策法规的角度对行业内部进行中观的管理,如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及职业道德的制定与执行、市场价格的监督与协调等。广东省的《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认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这为我们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创设了法律依据。
与政府直接管理相比,行业组织管理的优势主要有:降低社会成本,不需国家财政支出,适应政府精简机构、削减开支、压缩预算的改革方向;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避免官僚主义,公务员陷入微观经济事务,也易于产生寻租行为;可以对行业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可以通过行规行约先予以调整,然后再由国家立法;更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广告行业领域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信息是政府有限的人力无法具备的;有利于发挥行业的民主权利,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通过行规对会员提出更高要求,促进社会道德水平提高。发挥行业协会自主、自治、自律、自觉的民主管理行业,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行业管理两个层次的理论,只是基本常识,也是理想化的愿景,我是乐观其成。但是,现实还是困难重重。
对于目前的广告业的现状,我也清醒地观察到“三多三少”现象:“经营单位增多,协会会员减少;负面批评增多,正面评价减少;监管部门增多,政策指导减少”。广州市去年、今年上半年新开业广告企业有872家之多,无一家入会,可见一斑。会员单位在行业的覆盖率低的局面的形成,主要是受体制制约,行业协会的应有的职能难以发挥。对广告的抨击、讽刺和调侃在媒体中屡见不鲜,给广告蒙上恶名;每年“两会”也少不了关于广告的议案、提案;提升广告业作用和地位的论著却绝无仅有。政府部门插手多,多头管理,使经营单位无所适从,据称建设或城管部门也要设立广告机构,这对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未必有所助益。
我认为,广告协会已经成立有20多年了,可是我们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无论从它的属性、它的发展规模还是从它的功能看,可以说基本如此。大部分广告协会是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领导都是现职公务员兼任的,也就是没有实现政会分开或市场化,其身份也不便于代表本行业企业维护合法的经济利益。由于相关的法规法律不健全,行业协会的地位不清,职能不明,政府机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本应由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工作或可由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的工作都停留于纸面上,没有落实,致使行业协会作用不突出。由此,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很不够,协会在行业的覆盖面很窄。由此,会员数量少,收缴的会费难于维持协会的开支,行业协会要为生存而绞尽脑汁去创收,这样就会影响到协会的公信力。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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